仲裁裁决文书公告(被申请人:佛山市聚成弘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佛山市聚成弘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谢金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佛劳人仲案字〔2025〕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佛劳人仲案字〔2025〕3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和相关事实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23年7月12日至2024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15000元。
三、被申请人一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44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
联系人:吴小姐,联系电话:0757-83213145。
佛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编辑丨佛山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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