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了污染防治设施但不用?该罚!
佛山生态环境 2025-04-10 20:27

案件详情

近日,通过群众反映废气异味扰民的线索,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执法人员对大塘镇某工业园区开展涉VOCs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经调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制造,10台挤出机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已分别安装收集管道,通过抽风机吸入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

现场检查发现,有9台挤出机在投入使用,废气治理设备的抽风机未开启,活性炭已发白,挤出机所在车间未密闭。因此,挤出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实际上通过车间直接外排至大气中。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三水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负责人深刻认识到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已将活性炭全部更换,对废气收集管道进行加长,并保证作业时一定开启抽风机对废气进行治理。

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严格落实整改措施,态度较好。最终,三水分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案件启示

广大企业应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自觉遵守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对VOCs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举一反三做好VOCs产生、收集、治理、排放的全链条全过程管理。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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