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管理,构建良好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业务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各中介机构自愿纳入信用管理。

扫码详见《通知》内容及其附件
受委托代为办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宜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为所属市场主体及关联市场主体办理业务数量较多的非中介机构人员,参照《通知》执行。
纳入信用管理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我市线上各许可登记业务系统办理业务时不受次数限制。
中介机构及自然人涉嫌违反信用要求的,我市线上各许可登记业务系统限制相关人员(包括有关业务涉及的经办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投资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申请业务;相关人员申请涉及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激励及惩戒措施自2025年6月1日起实行。
提交申请。自2025年4月21日起,中介机构可通过24小时智能商事登记系统(网址:https://fsdj.fsamr.foshan.gov.cn:9898/fsdj/index)提出申请。
初步核查。各区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结合多渠道信息,对申请的中介机构及其新增工作人员近六个月的中介服务行为进行核查,确定拟纳入名单。经核查不通过的,该中介机构一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纳入。
公示公告。在佛山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fsqygs.fsamr.foshan.gov.cn/scjg-fsgs/v2/index.html)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各区局应在公示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异议进行核查),就正式纳入信用管理并在佛山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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