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立案调查!
佛山生态环境 2025-04-08 18:15

案件详情

2024年10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丹灶监督管理所查处了一起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对涉事企业进行了处罚。

执法人员在良登工业区某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的水刀工序配套有循环水槽,循环水槽内的废水应该循环使用。

而该水槽靠近厂房北面墙体的下方有孔洞未封堵且未做好防渗处理,槽内的水可以经孔洞流出到厂外沟渠。

现场发现厂外沟渠内的水体呈现白色浑浊状态。

查处情况

该企业“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丹灶监督管理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相关的裁量规定,最终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后续还将移交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查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对环保治理设施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各排污单位应引以为戒,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制,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丹灶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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