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企业生产过程中
经常会遇到高处作业情况
在高处作业时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小
四周临空、垂直交叉作业
作业环境复杂
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事故
那么,高处作业究竟有哪些风险?
作业时如何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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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的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这份防高坠“法宝”请收好
高处作业时
如果安全措施不到位
极易造成高处坠落事故
下面这些风险点你都知道吗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矿商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企业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工矿商贸领域区域内需从事高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包括临边作业、悬空作业、攀登作业、脚手架作业、操作平台作业等。
第四条 专门或者经常进行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对需进行的高处作业应开展全面危险因素分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高处作业实施作业票制度, 作业前必须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高处作业必须落实工程措施,现场需按规范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防护栏等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涉石棉瓦、彩钢瓦、轻型棚等不承重物高处作业前,必须采取搭设稳定牢固的承重板等工程措施。
第七条 在2米及以上水平设置的钢结构轻钢屋面板(彩钢板)、阳光屋面板、石棉瓦等承载力较差的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作业人员禁止作业。
第八条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临边部位(如楼面、屋面周边,阳台、雨篷、挑檐边,坑、沟、洞口、壕、池、槽周边等)进行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
第九条 可造成人体通过,发生坠落事故的上料口、卸料口等各种洞口,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设置覆盖物进行安全防护的,应保证安全可靠,承载力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条 使用便携式梯子等工具进行攀登或其他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并负责保证梯子的稳定可靠。不得两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梯子的材质应符合《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和《便携式木折梯安全要求》GB7059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使用移动式操作平台进行作业的,作业前应固定好可移动部件,确认操作平台的构件、附件稳定可靠后,方可作业。
第十二条 每次高处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旁站式监护,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监护、通信联络等工作,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监护人员应在高处作业前检查针对性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在作业过程中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等。
第十三条 监护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从业人员作业现场存在的高处作业危险因素、实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应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等内容,交底人员和被交底人员应签字确认。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监护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十四条 安全防护措施中确定设置的护栏、踏板、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一)闪电、打雷、暴雨;
(二)六级以上大风;
(三)钢管上雨水未干;
(四)高处作业可能发生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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