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腕整治违建乱象,护航“环两江”焕新颜
水韵西南 三江上城 2025-03-26 19:57

为助推“百千万工程”城乡环境治理工作走深走实,扎实推进西南街道“环两江”先行区市容市貌整治,加大违法建设治理力度,近期,西南街道综合执法队积极行动,对“环两江”沿线包括海畔名苑、时代南湾等住宅小区及主要道路沿线的10多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执法人员通过前期实地勘查、走访周边居民、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全面掌握违建详情,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确保执法过程合法、规范、透明。拆除过程中,西南街道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全程监督,有序组织建筑垃圾清运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了对周边居民生活、交通及环境的影响。

 

 

在执法过程中,西南街道综合执法队秉持文明执法、柔性执法理念。执法人员主动向市民耐心讲解法律法规,详细说明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居住环境的严重危害,有效消除了部分群众的观望和侥幸心理,切实做到“拆除一处、警示一片”。

 

下一步,西南街道将深入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指示精神,持续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加大宣传力度,以此次拆除行动为契机,以点带面,坚持违法建设整治“在路上”、拆除“在路上”,持续巩固整治成果,为“环两江”先行区建设及街道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普法小知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来源:西南街道综合执法队
水韵西南微信编辑小组
审校:西南街道宣文旅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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