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精细化推进,工业污泥成为国家、省、市环境监管的重点。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应该掌握了解“五个必答题”。
对照环评报告书(表)、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核实污泥的类别。如图1,对照排污许可证中“四、固体废物排放信息”核实污泥的性质。对于依然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危废名录》)进行鉴别,纳入危废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如通过危废名录无法确定的,通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分类和代码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印发的《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附件2)。

图1某产废企业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固体废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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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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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法建立管理台账。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附件3)第八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固体废物平台”)进行登记,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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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模板: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制定要求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2月印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件4)。
2.危险废物台账制定要求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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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申报:通过“省固体废物平台”(https://www-app.gdeei.cn/gfjgqy-rz/login)完成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中旬。
1.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XXX公司”应该具备危废经营资质。
核实方式:一是注册登录“省固体废物平台”(https://www-app.gdeei.cn/gfjgqy-rz/login)在“危废经营资质查询”板块进行查询。二是在“佛山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上对市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查询(不定期更新)。三是咨询“XXX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XXX公司”资质情况。四是咨询佛山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协助核实。
2.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XXX公司”应该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利用、处置的资格和能力。
核实方式:一是要核实“XXX公司”的环评报告书、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信息,在“原辅材料”相关表格中查询是否包含相应的污泥名称和类别(图2)。二是咨询“XXX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XXX公司”资格和能力。三是咨询佛山市生态环境市区镇部门,由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协助核实。四是前往“XXX公司”现场核实,是否具备资格和能力。

图2某处置企业环评报告书中印染污泥的处置资格和能力
一是企业负责人要在污泥装车时拍照、保留过磅单等材料,待污泥到达“XXX公司”后,要求转移单位提供相应材料(入场照片、复磅照片或磅单等)进行核实。
二是在污泥处置合同中将定期提供出库照片(视频)、车牌、磅单、转移联单、行车轨迹等材料作为转移处置方的义务写入合同。
三是不定期进行跟车,掌握污泥转移和处置情况。
一是污泥没有交给有资格和能力的公司。目前市场上部分无场地、无资格和能力的中介,弄虚作假伪造资料。一旦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产废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将危废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产废单位违法将危险废物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尤其是将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三吨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百吨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是污泥扬散、流失。污泥贮存场所未能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附件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附件7),导致污泥扬散、流失,污染环境。四是跨省转移没有申请或备案。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应当在“省固体废物平台”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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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企业清单(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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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规定强调的是“工业污泥”,也同样适用于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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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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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制图/佛山新闻网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