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生活中,你是否偶尔会看到一些声称能帮忙提取公积金的小广告?它们看似提供了一条“捷径”,实则暗藏巨大陷阱!不少人一时糊涂,被这些花言巧语蛊惑,陷入骗提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中。


骗提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以伪造变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隐瞒提取申请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因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骗提住房公积金,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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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三)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3〕7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应当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其中,提取未支付的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后解除限制,已支付的自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之日起3年后解除限制。
另外,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在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涉嫌伪造证件、合同、票据和私刻公章等均属违法行为,管理中心将依法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郑重提醒广大市民

1.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前往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区的业务大厅或就近选择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
①管理中心五区业务大厅的详细地址如下:

②五区受委托银行,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查询:

2.除以上受委托银行外,管理中心从未授权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对于共享单车上张贴的诸如“代提公积金”“代办公积金”“公积金咨询”等信息,请广大市民切勿轻信,警惕“码”上有“诈”!
3.中介机构或个人宣称有“内部渠道”“专业代办通道”,均为虚假宣传,目的是取得客户信任,诱骗客户上当。请广大市民切勿通过非正规渠道咨询提取住房公积金,警惕落入非法中介套路陷阱!
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不会收押银行卡,不会签署“服务协议”。
请广大市民切勿轻信各类收费代办提取公积金信息,以免造成财产损失、信息泄露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