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律说法第17期:依法维权,共筑满意消费环境
品质大塘 2025-03-13 21:00

315 消费者权益日

2025年3月15日,我们即将迎来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共筑满意消费”。面对消费场景日益多元化、新业态不断涌现的现状,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面临假冒伪劣、合同欺诈、售后缺位等新型挑战。为进一步营造安全诚信满意的消费环境,塘律今天化身 "消费维权小卫士"。我们将通过剖析真实案例来解析维权要点,持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确保每一位消费者都能享受安心无忧的消费体验!

案例一:

直播间假冒品牌化妆品

林某在一家标注了“假一赔十”的网店购买了两盒化妆品,合计3171元。然而,在使用化妆品一段时间后,林某的脸部出现不适。林某通过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化妆品信息查询系统,发现该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和生产厂家均为伪造。于是,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店铺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价款共计317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通过电商平台向某店铺购买化妆品,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经核查该店铺出售的案涉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林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店铺在商品详情页面作出“假一赔十”,高于法定标准的承诺,该承诺系销售者为增强消费者购买信心,促成交易而作出的,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店铺应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法院判决双方合同关系解除,店铺向林某退还货款3171元,并赔偿林某31710元。

案例二:

定制家具材质造假

2022年10月,原告王某到被告刘某处购买家具,双方约定家具材质可视面为白橡木,辅料松木,订购家具总价52,000元,被告还赠送2把无扶手椅子。后王某发现大部分家具边框虽为白橡木,但其余是红橡木或红橡木贴面材料,认为被告以次充好。于是在2023年7月,王某就定制家具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及三倍赔偿。经司法鉴定,除部分家具外,其余家具可视面用材不是白橡木,法院认定被告销售构成欺诈,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7,800元,赔偿109,140元 ,原告同时返还相应家具,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比例分担。

塘律提示:购买商品时,合同中详细注明商品材质、规格、品牌等关键信息,保留购物凭证、截图促销页面、记录沟通内容是维权成功的关键。

案例三:

手机维修举证倒置维权

2023年11月,包头市王女士在某手机店购买新机,使用10天后发现手机听筒和扬声器工作异常,于是找到商家要求商家进行处理,但是被商家告知需要消费者自行检测证明为质量问题才可以更换手机。经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调查,手机确实存在听筒和扬声器的问题,并要求商家提供手机听筒和扬声器确有无故障的证明,商家无法提供。通过协商调解,该商家同意对该手机负责,为王女士更换同型号手机,投诉人满意调解结果。

塘律提示:理性消费是权益保护的第一步,依法维权是共建诚信社会的关键,若遇消费纠纷,可通过协商、消协调解、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国家加强消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经营者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 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大塘司法所

编辑:莫小文

审校:佘高红、黄高、黄静文、王梓遥


(上下滑动查看)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