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查扣3767公斤!里水多家黑作坊曝光→

日前,区镇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联合执法队伍雷霆出击,端掉非法拆解废旧电器黑作坊,以铁腕手段守护绿水青山。

执法现场。
雷霆出击亮利剑
立查立改护民生



重拳严惩树红线
长效守护筑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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