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工作的公告】
佛山天气 2025-03-07 17:09

【佛山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工作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和《佛山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防范化解雷电灾害引发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风险,现就做好2025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防雷安全工作事宜公告如下:

一、加强雷电灾害防御主体责任

(一)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履行雷电灾害防御职责,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核发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分项检测。已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1次,油库(站)、气库(站)、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

(二)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根据检测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设备、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性能安全有效。

(三)佛山市范围内的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投入使用后新建、改建、扩建的设备、设施(包括且不限于输油管道、加油枪、充电桩、洗车设施、监控系统、环保设施等)的雷电防护装置,以及其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单独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分别于施工前、交付使用前取得本地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违反前述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严肃处理。该行政许可的申办可按项目属地访问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相应的气象局网
上服务窗口(佛山市气象局暂代行禅城区相关业务),按照办事指南办理,或咨询本地气象主管机构。

(四)发生雷电灾害时,遭受雷击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所在辖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配合后续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二、落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防雷安全责任

(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粤开展业务活动必须经广东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并公示,在检测过程中必须应用“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监管信息共享系统”全程记录检测活动。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为合格时,应按要求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出具的报告应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气象局网上服务窗口“公共服务”版块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识,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并作出合格性判断的结论。检测不合格的,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应领域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压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本部门审批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建设、使用和检测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网站、佛山气象政务网站公示;依法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咨询防雷相关信息以及报告雷电灾害,可致电:82346387(市级、禅城),86299952(南海),22333013(顺德),88687121(高明),87818329(三水)。监督举报电话:83382507。

佛山市气象局
2025年2月28日

防雷管理与行政执法

http://gd.cma.gov.cn/fssqxj/flglyxzzf/202502/t20250228_68857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