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六,乐从镇妇联律师坐班给您法律支招,附预约方式→
乐从发布 2025-02-24 19:39


2月22日,乐从妇联维权站“姐妹有援人”律师非工作日坐班咨询服务在葛岸村如期开展,活动受到了葛岸村村民以及附近村居村民的高度关注。北京大成(佛山)律师事务所派出黎家健、梁晓彤律师免费接受群众法律咨询。

2月22日,北京大成(佛山)律师事务所黎家健律师坐班接受群众法律咨询情况。

2月22日,北京大成(佛山)律师事务所梁晓彤律师坐班接受群众法律咨询情况。

乐从妇联维权站律师

非工作日坐班免费咨询服务

仍在进行中

如有人身权益、婚姻家庭纠纷等问题

需要专业律师答疑的市民注意啦

服务预告

下期律师坐班时间:3月1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

暂定下期坐班律师:北京大成(佛山)律师事务所 刘康律师

律师坐班地点:良教村委会调解室

刘康律师

法律硕士,北京大成(佛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大成(佛山)律师事务所妇女联合会委员,2019年初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主要从事民商事、家事等领域研究,曾承办多宗重大民商事案件以及复杂的婚姻家事纠纷,同时担任多家建材、教育、服务业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处理法律事宜中注重情与法的融合,案结事了,赢得了诸多客户的锦旗嘉许与肯定。

(注:坐班律师安排以暂定安排为原则,最终或会因律师工作安排作调整,以实际坐班为准)

有法律咨询需求的市民

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登记预约

温馨提示

1.网上预约登记后,咨询时间安排以工作人员的通知为准;

2.法律咨询服务不收取费用,咨询内容仅供参考。

为提升群众法治思维,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乐从镇妇联推出“以案释法”板块。

本期案例

案例由北京大成(佛山)律师事务所 黎家健律师提供

(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小罗与小梁婚后生活美满,与公婆相处融洽。天公不美,丈夫小罗因意外导致英年早逝,公婆嫌弃其他儿女不贴心,想与儿媳小梁一起继续生活,儿媳小梁是否可以拒绝?对公婆是否仍有义务?儿媳小梁如果继续与公婆一起生活,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分析:

1、即便丈夫小罗在世,小梁作为儿媳,也不属于公婆的法定赡养人,小梁仅协助丈夫小罗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丈夫小罗去世后,小梁与公婆的姻亲关系因丈夫小罗死亡而终止,小梁对公婆并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可以拒绝对公婆履行赡养义务,可以拒绝一起共同生活。

2、儿媳小梁若自愿继续与公婆一起生活,代丈夫小罗尽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律师提示:

1、注意保留证据。“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需综合赡养时间、方式及公婆对小梁的依赖程度,实践中需通过赡养协议、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从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综合判断,认定小梁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小梁若长期提供生活来源或劳务扶助等,应注意保留如经济支出凭证、日常照料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主要赡养义务”的履行。

2、善用和防范遗嘱公证。若公婆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可以排除法定继承权;同理,即便小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也能同样排除小梁的继承权。

3、延伸问题:小梁自愿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日后再婚是否影响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权利明确独立于其婚姻状态的变化。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无论小梁是否再婚,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均不受其婚姻状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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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从镇妇联

编辑:佛山新闻网 沈楠

审校:岑炽晖、麦丽敏、刘曦莹、钟美花、唐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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