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登记来了!全市首张落地南海→
南海大沥 2025-02-24 18:57

2024年下半年
“居住权”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登记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可以有效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有利于更大限度地发挥房屋效用。居住权人、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持居住权合同、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共同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如不动产权利人已过世,其遗嘱明确遗嘱受益人需为他人在该不动产设立居住权的,该不动产居住权设立登记应与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一并提交申请。如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居住权登记,可由居住权人单独申请。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宜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设立于住宅类的不动产,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及土地或不动产用途应为住宅,非住宅不得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已查封的不动产,申请人申请居住权登记的,需提供查封单位书面同意材料。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可由居住权人提供放弃居住权的说明或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居住权人死亡的,以及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居住权灭失的,可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办理。其中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期限没有约定的,一般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由不动产权利人提供居住权权利人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居住权设立登记时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如期限有明确的届满日期,可由居住权人或不动产权利人单方申请。下一步,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进一步夯实业务基础,完善居住权登记与其他业务联动,持续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居住权登记的认识,确保更多居民能够享受到不动产登记的便捷性、利民性,使群众有获得感、幸福感,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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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编辑:蔡彦栩
校对:蔡小玲、赖嘉华、梁鸿兴
监制:吕燕珊、李翠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