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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人社局发布
《关于明确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次性补缴业务的通知》
自2025年3月1日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
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
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即自2025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年满60周岁可一次性补足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新农保)的补缴政策。补缴规则调整为: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需要办理延后缴费,至年满65周岁后才能办理一次性趸缴。
请有意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户籍居民,在2025年2月28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是否符合补缴条件以社保部门审核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时(即2010年1月1日)已年满45周岁,即1964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出生的人员;
(二)未缴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年限;
(三)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请已经年满60周岁且符合条件但未办理趸缴的人员,务必在2025年2月28日前办理趸缴手续。请有需要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办理。
佛山市人社局发出最新通知,从2025年3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重要变化: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需要延后缴费,年满65周岁才能办理一次性趸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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