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豚是鲀毒鱼类的一个泛称,主要包括豚形目的豚科鱼类,其卵巢、肝脏、肠、血液和皮肤含有剧毒的河豚毒素。
渔民捕获的常见河豚主要有弓斑东方豚、铅点东方豚、棕斑腹刺豚、暗鳍腹刺豚。其中弓斑东方豚是弱毒,另外三种无毒。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源性疾病预防指南显示,广东省发生河豚毒素中毒的频次较高,每年春季2~5月为河豚的生殖产卵期,此时毒素含量最高,如加工烹调方法不当,食用后会引起食源性疾病。

河豚一年四季均可导致中毒,因每年2-5月为河豚卵巢发育期,毒性较强,肝脏在春季产卵期毒性也最强,所以春季河豚最肥美的时候,也是河豚中毒事件的高发期。
食用河豚导致中毒后,发病急速而剧烈,潜伏期短,短至10-30分钟,长至3-6小时。
● 中毒起初出现手指、口唇和舌有刺痛等症状。
● 同时伴有四肢无力、发冷、口唇、指尖和肢端知觉麻痹,并有眩晕。
● 重者瞳孔及角膜反射消失,四肢肌肉麻痹,最后出现语言不清、血压和体温下降。
如果食用河豚后出现了麻痹等以上不适症状,应立即就医并采取及时催吐等自救措施;到达医院以后要告知医生河豚进食史,以便医生及时开展对症治疗。河豚毒素在体内解毒和代谢的速度很快,如果救治及时,则预后较好。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在2017年发布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豚和养殖暗纹东方豚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下称“《通知》”),严格规定只有养殖红鳍东方豚和养殖暗纹东方豚两个品种有条件地放开。

对于食品经营者:
● 应从合规渠道采购河豚,并落实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
● 采购的河豚必须为经过加工去毒处理的预包装养殖河豚,包装上附带可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
● 任何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加工活体河豚和野生河豚。
对于我市渔民:
● 由于野生河豚毒性不明,可能含有剧毒,市渔政部门建议及时放生,不要冒险自行加工食用;
● 禁止食用、销售有毒的野生河豚。
对于广大消费者:
● 如果想要品尝河豚,必须要选择有资质的餐饮企业,或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加工好的河豚产品。
● 切记不购买、不自行捕捞和食用野生河豚,不购买、不食用未经国家审批的企业加工的河豚整鱼。
● 如发现市场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食品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