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0月16日下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接到罗南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供的可疑槽罐车偷倒污染物的线索后,立即组织人员到罗南隆庆工业区开展排查。

在市政管网中发现偷倒的污染物
经巡查,发现偷倒点位于南庄镇罗南隆庆工业区某厂南侧的市政管网,污染物呈黑色,并散发油味。经调取附近视频监控,锁定了涉事槽罐车粤E7***9。

危废处置单位车辆抽取偷倒污染物
当天,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染物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污染物的铅、镍、锌等重金属分别超标10.9倍、5.38倍、20.4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该偷倒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于2025年1月3日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部门。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已被刑事拘留,将被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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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岁末年初各企业的结业、开工阶段,往往会对贮存的危险废物、含有害物质废水等进行清理、处置。环境君提醒各产废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的转运、处置等;提醒各位槽罐车车主等,严格做好自查,切勿接收来历不明的废水等可疑污染物,切勿铤而走险实施偷倒行为。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