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近春节
许多企业开始进行年前大扫除
然而
冲洗地面不当导致废水流至外环境
可能面临最高100万元罚款和行政拘留
情节严重甚至可能移送公安机关面临刑事处罚

近期,某镇街一铝制品加工企业在对车间机床和车间地面进行清洁的过程中,以扫把、水冲洗的方式,把含乳化液废水通过车间内2个设有暗管的地面乳化液收集池和地面裂缝排入工业区雨水管道,最终流往附近河涌。


取样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放的清洗废水重金属总铜、总锌超标,该企业通过暗管排放含重金属超标废水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目前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其违法犯罪行为。
年前进行大扫除,尤其是冲洗地面时,一是要加强环保意识,向员工明确废水合规排放的重要性,确保在清洁过程中废水有效收集且不外流;二是要完善废水处理设施,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能正常运行,防止清洗废水有效收集后因设施故障而导致废水超标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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