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每次探视女儿都买玩具、零食、和衣服,抚养费应该扣除这些费用。

这些都是你自愿买的,属于赠与,不能混为一谈。
两人对于抚养费的争论
孰对孰错?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芷晴与宇轩三年前离婚时,双方约定4岁女儿的抚养权归芷晴,宇轩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每月可以探视2次。探视时,宇轩常给女儿购买玩具、零食、衣服等物品,但常不足额支付抚养费。
芷晴提醒他,宇轩表示自己探视时购买生活用品的费用,折抵了部分抚养费,他已支付扣除折抵后的抚养费。芷晴认为这不合理,家里经济困难,抚养孩子还需要医疗、教育等费用,不能以购买生活用品为由减少抚养费。多次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芷晴遂求助区妇联维权站。



广东尚济律师事务所 马荣穜律师
法律未禁止父母一方以财物折抵抚养费,但应具备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前提条件。案中提及的父母双方,均无以上提及的前提条件,故此案中宇轩给孩子购买的物资不能用于折抵抚养费。
在司法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一般已明确约定或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时间、金额,故抚养费通常应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但,如果父母双方已就一方以财物折抵抚养费达成详细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便于抚养义务的履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为这种做法对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因此,除非父母双方就以财物折抵抚养费事宜协商一致,否则只有具备前述“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条件时,才能以财物折抵抚养费。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即使父母在离婚时已协商约定抚养费金额,或者法院已判决确定抚养费金额,如有特殊情况和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
这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地基本教育费用增长,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儿女基本生活和教育需要;不直接抚养儿女一方有固定收入或收入水平提高;有证据证明有突发性事件发生;子女患有疾病导致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金额等。
如确有客观原因,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抚养费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因素,并据此依法判决。
相关法条(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双方在约定离婚协议时,应从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基于双方的现实条件,去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并依约履行法定权利及义务。如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客观变化,双方应保持理性沟通,约定合理的抚养要求,以确保孩子正常、健康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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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德女性、乐从镇妇女联合会
编辑:佛山新闻网 张凯滢
审校:岑炽晖、麦丽敏、刘曦莹、钟美花、唐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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