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将2024年度佛山市
“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吴某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顺德区容桂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公安部门转来线索,反映有人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服装。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会同市、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容桂某仓库开展全面检查。
经检查,现场为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的场所,共发现涉嫌侵犯“DIOR”“FENDI”“LOEWE”“PRADA”“BURBERRY”等9个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产品17405件(套),案值约1.4亿元。顺德区容桂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由于本案涉案货值金额较大,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2024年2月,顺德区容桂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例二:佛山某乐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佛山某电器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外包装上刻印有“某风幕机”等标识的风幕机,以及刻印有“某风幕机”标识的纸皮箱,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2年7月,因注册商标权利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该局依法中止该案件的查处。2024年2月27日,该局收到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交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后,恢复该案件的查处程序。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至2022年在风幕机上使用“某风幕机”的标识,与“某牌”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引起混淆,风幕机与“某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电风扇、空气调节器、换气扇、空气过滤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等属类似商品。当事人亦未取得该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024年8月,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风幕机73台、纸箱包装210个、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佛山市南海区某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1月,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反映佛山市南海区某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南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婴儿纸尿裤、纸尿片等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业务。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在未取得“米菲”品牌权利人注册商标授权的情况下生产了带“







2024年11月,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419.46元;2.罚款200000元。
案例四:陈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0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陈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场所从事苹果充电头、数据线的包装及网络销售的经营活动。现场存放有各型号未完成独立包装的充电头、数据线及完成包装准备发货的相关产品及用于网络经营的电脑设备。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上游定购充电头、数据线及带有相关标识的包装盒、说明书,在完成包装后,在拼多多网店“高*数码科技”销售成品的配套充电头及数据线。执法人员在上述场所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099个充电头、400条充电线及2000个包装盒、1000张说明书,并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上述商标的合法使用依据,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为非该公司生产或者授权他人生产的产品。经商标注册授权人鉴定,涉案物品的价值超90万元。
由于本案涉案货值金额较大,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2024年11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佛山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五:佛山市某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案
2024年4月,三水区白坭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佛山市某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开始擅自使用权利人生产的大鱼海棠系列纸尿裤近似的商品包装和装潢,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产生混淆、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经核定违法经营额为6806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8月,三水区白坭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纸尿裤1746包、罚款1701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广东某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8月,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联合技术专家对广东某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当事人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及供应商管理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当事人未能提供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服务商的有效评价记录(检定授权资质证书及资质能力范围,CNAS校准资质证书及资质能力范围等);2.当事人出具的2份废气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烟气温度”的数据及结果,但对应的微电脑烟尘平行采样仪的校准证书未能提供“烟气温度”的校准记录,另1份废气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对应的微电脑烟尘平行采样仪的校准证书出具了“烟气温度”的校准结果,由“广东量化”校准,但网查广东量化校准机构不具备该“烟气温度”校准的资质。
经查明,当事人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未能提供“烟气温度”项目的校准记录,或无法溯源“烟气温度”的校准情况, 因此当事人在出具上述检验检测报告时使用了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2024年10月,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依法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顺德区某昌贸易商行发布虚假广告和未对化妆品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案
2024年5月,顺德区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佛山市顺德区某昌贸易商行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和未对化妆品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网店销售一款美乳霜化妆品,该产品商品详情页面带有“精选成分呵护胸部 抗坏血酸葡萄苷●提亮肤色、减少黑色素”字样的广告。当事人未能在限期内提供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据当事人供述,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为当事人虚构。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该产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特殊化妆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等资料,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4年9月,顺德区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对化妆品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元。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案例八:佛山市禅城区某鑫电动自行车店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案件
2024年9月,禅城区祖庙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市禅城区某鑫电动自行车店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以每台879元的价格从佛山市南海区某自行车经营部购进5台产品型号为TDR699Z的四季星电动自行车,并擅自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进行增长改装达510mm。以每台1099元的标价对外销售,尚未售出。当事人擅自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改装超过标准规定限制(350mm),导致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属不能办理认证变更的范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货值为4396元。
2024年11月,禅城区祖庙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佛山市高明区某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4月,高明区杨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案件移交线索,依法对佛山市高明区某源米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3月1日生产的百斗星·象牙香米(规格型号:5kg/袋),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镉(以Cd计)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定,当事人共生产销售该批次百斗星·象牙香米50袋,货值金额为1380元,违法所得为1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7月,高明区杨和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处以20000元罚款。
案例十:佛山市顺德区某的小吃店销售商品的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超过规定的负偏差及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而继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顺德区均安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佛山市顺德区某的小吃店涉嫌销售商品的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超过规定的负偏差及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而继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用的1台电子秤(HY-809),没有产品标签信息,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电子秤的有效检定证书。另当事人销售散装炸鸡是按重量计算,每斤19.8元,平常销售时是将散装炸鸡连同外卖纸桶进行称重,没有将外卖纸桶的重量去皮,当事人在用的三种外卖纸桶,重量分别是10g、20g、30g,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的计量偏差10g以上,大于《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中肉在称重范围≤2.5kg情况下的负偏差5g。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而继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销售商品的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行为违反《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024年9月,顺德区均安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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