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陈村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岗北工业区的玻璃制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围墙外露天堆放了大量的白色废渣。

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玻璃加工和销售,设有磨边、钢化、夹胶等工序及相关设备,上述露天堆放的白色废渣均为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压渣污泥,重量约10.15吨。
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且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护措施。
执法人员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同时向企业负责人普及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该企业于当天将上述白色废渣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和《佛山市生态环境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属于首次违法;(2)重量小于200公斤或者处置费低于2万元的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清除固体废物。”经查,该企业属于首次违法,违法堆放的固体废物处置费低于2万元,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应自觉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提升企业自身环保管理能力,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陈村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