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对外发包后,未切实履行发包单位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或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和管理,“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导致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需要引起广大生产经营单位重视。
今年以来,西樵镇应急办开展了相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选取1起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希望全镇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29”西樵某织造厂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统一协调管理、一案双罚
2024年9月29日,西樵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西樵某织造厂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时,该织造厂将一项光伏棚架改造工程发包给梁某,双方签订了《光伏棚架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但未约定该织造厂的安全生产职责且该织造厂未对梁某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上述光伏棚架改造工程由该织造厂实际负责人张某直接负责,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经查,该纺织厂存在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主要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纺织厂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张某作出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某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混乱,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专门作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如果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违反本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责任。
本案中,该织造厂将一项光伏棚架改造工程发包给了梁某,但未约定该织造厂的安全生产职责且该织造厂未对梁某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因此该纺织厂与该厂直接负责人张某均被处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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