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待遇
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主动申报
逾期未申报不可享受
具体要求如下


一、政策对象
在我市行政辖区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在本行政辖区外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在本行政辖区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劳务派遣单位应以与其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人员作为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范围,即应将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由其发放工资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有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作为整体申请享受稳岗返还。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计为自有员工,但存在“假外包、真派遣”情形涉及的人员不得计为自有员工,且不得享受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应对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人社规〔2020〕43号)第三部分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主动从自有员工中剔除属于“假外包、真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享受稳岗返还。
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不纳入稳岗返还资金计算。

二、享受条件
根据国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享受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缴费时间计算截至上年末,含补缴欠费月数);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不属于“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

三、申请流程
劳务派遣单位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链接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系统,按要求填报(或上传)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1.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含承诺书)及用工花名册(见附件1和2,表格模板支持在线下载和上传);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书面劳务派遣合同(协议);
3.用工单位出具的“关于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告知函及回执”(见附件3)。
未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其限期(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纳入审核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于因系统无法上传资料导致网办不畅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可线下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四、资金拨付
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应将用工单位应享受资金在15日内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于收到资金15日内出具书面资金到账确认函(见附件4)送劳务派遣单位存档。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资金拨付凭证扫描件上传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信息系统备案;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醒限期(10个工作日内)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因用工单位注销、用工单位明确拒收稳岗返还资金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拨付资金的,应将无法拨付部分资金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主动退回基金,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上传至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信息系统。
劳务派遣单位未提出申请但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稳岗返还资金的,应在收到资金后的30日内,主动报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全额退还收到的稳岗返还资金,退还资金后可按本办法依申请享受稳岗返还。
劳务派遣单位应建档保管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自有员工工资表等)资料,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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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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