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江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接到了李女士的来访,其称由于欠他人借款,现法院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并将要拍卖她家唯一住房。“如果拍卖了唯一住房,我们一家三口岂不是要睡大马路?”李女士不知所措地问道。
经了解得知,李女士的丈夫因生意经营困难,便向他人借款一百二十万元,李女士作为保证人,自愿对该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夫妻双方提供其两人名下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后丈夫的生意仍毫无起色,导致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依约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出借人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及其丈夫归还借款本息。法院亦已依法判决了李女士及其丈夫归还借款本息,李女士及其丈夫短期内无法一次性归还该借款,便多次与出借人协商延长还款期限,但均协商无果。
判决生效后,李女士及其丈夫未归还该借款,出借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李女士及其丈夫名下除该房屋外,并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法院拟对该房屋进行拍卖。但目前李女士及其丈夫经济困难,家里有一未成年女儿,丈夫无经济收入来源,一家三口的日常开支全靠李女士微薄的收入支撑,现对其唯一住房进行拍卖,无疑是令其家庭雪上加霜,李女士对现在的状况感到无助,不知有何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该房屋是李女士一家三口的唯一住房,但李女士及其丈夫作为被执行人,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哪怕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人民法院也可强制执行。李女士一家三口的居住问题,可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法院申请提留租金方式予以解决。
强制执行唯一住房以不侵犯基本居住权为底线,基本居住权属于基本人权,但基本居住权的核心在于住有所居,而非居有其屋。若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已有其他保障,或者保障基本居住权的成本低于唯一住房大致的拍卖、变卖所得款时,理应准许继续执行唯一住房。司法是有温度的,既要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又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存权,平衡生存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
·来源:
来源 | 顺德区司法局龙江司法所、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卢晓君律师
龙江发布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