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涉VOCs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一企业被罚!

案件经过
近日,云东海生态环境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VOCs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某公司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制定操作规程。
该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包装印刷,印刷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经蓄热式催化焚烧炉(RCO)处理后外排。检查时该公司负责人对该套治理设备的原理及规范操作流程不清晰,难以有效运维,保障设备运行效果,且现场未能提供蓄热式催化焚烧炉(RCO)处理设施的操作规程,不符合《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2013)11.1.4条款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
经询问调查,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负责人深刻认识到治理设备规范运维的重要性,积极落实整改。经复查,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制作催化燃烧设备(RCO)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
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符合自由裁量中的从轻情节。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等相关规定,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8500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案件启示
广大企业应以此为鉴,深刻认识到VOCs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完善废气治理设施操作规程,举一反三做好VOCs从产生、收集、治理到排放的全过程管理,自觉遵守环保方面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确保废气治理设施规范运维和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编辑:冯晓碧
校对:张颖茵
一审:徐艳芬
二审:刘静思
终审:林国明

校对:张颖茵
一审:徐艳芬
二审:刘静思
终审:林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