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没收!南庄曝光3宗违法案例
禅城南庄 2024-12-07 14:24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为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

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现南庄市监所

特曝光3宗特种设备违法案例

希望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以案为鉴,深刻吸取教训

案件一

2024年3月11日,南庄市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未经登记注册和定期检验的叉车,该公司有证据证明该叉车是从朱某处租赁使用的。

当事人朱某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南庄市监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433.3元的行政处罚。

市监所提示

   叉车投入使用前必须经使用登记、检验合格,无论公司还是个人,都要真真正正地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做好“定期体检”工作。

案件二

2024年3月22日,南庄市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某旅业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一台在用电梯超期六个月未进行检验。

该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南庄市监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监所提示

   定期检验是指定期检查验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一些强制性技术措施,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

案件三

2024年3月27日,南庄市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内某小区电梯进行监督检查,该小区电梯均由深圳市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经查,该小区多台在用电梯的2月份维修保养记录存在修改痕迹,调阅电梯监控发现维保记录与监控录像及截图无法对应,实际维修保养间隔超过15天。

该公司虚假填写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庄市监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的行政处罚。

市监所提示

   电梯的规范维保关系到电梯的运行安全,各电梯维保公司需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严格按照规范实施保养,各电梯使用单位也需加强对电梯维保公司监督,确保电梯保养到位。

来源 | 南庄市监所
编辑 | 禅城南庄编辑部
审校 | 南庄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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