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南庄镇卫健办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酒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内的沐足场所的部分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此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沐足场所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目前,该酒店已缴纳罚款,并完成了整改。
10月,南庄镇卫健办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美容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美容店的毛巾未按规定进行保洁,并与杂物混放,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美容院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目前,该美容院已整改完毕。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南庄君在此提醒:美容美发、沐浴等公共场所应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经营者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设置与规模相配套的清洗、消毒设施,对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及时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街坊们如发现相关公共场所存在涉嫌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热线等渠道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