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经营烟花爆竹 | 以案普法
印象芦苞 2024-11-29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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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月,我区某香烛摊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摆卖爆竹。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立即责令经营者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对非法经营的爆竹依法予以扣押。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对徐某无证经营违法行为处罚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点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本案中,香烛摊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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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水应急管理

编辑:佛山新闻网 黄敏玲

审校:朱广晖、闵莘、卢颖蓝、赖博彬、罗骥、邓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