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6日,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利妮在做客“民生直通车”栏目时,介绍了我市今年以来总体火灾防控情况,并对火灾原因进行分析和介绍。利妮表示,今年1至10月,全市共接报火灾4840起,死亡0人,伤7人,直接财产损失9431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上升3.8%,亡人数减少2人,伤人数持平,直接财产损失下降24.3%。总的来看,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自去年4月份以来,已经连续18个月实现火灾零亡人。

利妮指出,通过分析我市常见的火灾事故类型,从起火场所看,居住场所为火灾最高发的场所,发生火灾1426起,占建构筑物火灾总数的60%;其次是生产加工场所火灾387起,占建构筑物火灾总数的16.5%;商业场所火灾191起,占建构筑物火灾总数的8.1%。从火灾原因看,电气线路故障为最主要的原因,发生电气火灾2110起,占火灾总数的43.6%;其次是遗留火种引发的火灾891起,占火灾总数的18.4%;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的火灾863起,占火灾总数的17.8%。另外,电动自行车火灾339起,同比增长55.5%,占火灾总数的7%。
随着当前气温持续走低,居民用火用电用气将逐渐增长。对此,利妮提醒道,市民在居家生活防火方面可以注意以下5点:一是在生活中正确使用合格电器设备,不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气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做到电源关闭。二是冬季取暖要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保持取暖设备与衣物、被褥等可燃物之间的有效安全距离,人员离开时不能忘记关闭取暖设备开关。三是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家庭,要定期预约燃气经营服务企业上门检查维修,及时更换老旧燃气阀门、接头和管路。四是电动自行车不要违规“进楼入户”,不能在建筑室内、疏散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停放和充电。五是定期清理厨房油烟管道、燃气灶具油渍,及时清理阳台、楼道可燃物,避免“小火星酿成大火灾”。
而在生产经营防火方面,利妮也给广大企业主5点提醒:一是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二是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做到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三是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以任何形式占用、堵塞或封闭。四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规用火、用电、用气,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五是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进行逃生自救和扑救初期火灾的演练。
11月是全国消防月,佛山全市消防救援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都加大了对外开放参观力度,全市消防救援站每周六上午免费对外开放,市民朋友如有参观需求,可以联系所在区消防救援大队,打电话咨询预约参观日期。预约参观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则可先上网查询对外公示的预约电话,提前打电话预约即可。建议市民朋友尽量组团参观,约上亲朋好友共同参与。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是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二是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三是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四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消防演练;五是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六是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目前日常使用的灭火器类型有水基型、干粉和二氧化碳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可扑灭固体物质、气体火灾。干粉灭火器可扑灭固体物质、液体、气体、带电、油类火灾。二氧化碳灭火器可扑灭液体、气体、油类火灾。
以最常用的干粉灭火器举例,怎么判定灭火器有效,一、检查灭火器是否在报废年限内,检查灭火器筒体是否有生锈、破损变形,喷嘴是否变形、开裂。二、检查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是否在绿色区域(压力表红色区域为压力过低、绿色区域为压力正常、黄色区域为压力过大)。三、检查灭火器安全销是否完好无损。
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水基型灭火器报废年限为6年,干粉灭火器报废年限为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年限为12年。同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家庭可以常备2公斤装灭火器。对于油类、可燃气体、电器设备等引发的小火灾特别有效,在火灾初期能起到关键作用。住在高层的市民还可配备高空缓降逃生设备、安全绳、安全锤、手套以及防毒面具等,以备火灾来临时逃生之用。
该行为触犯了《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不仅是上下的楼梯,更是发生火灾事故时的紧急逃生通道。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个人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因为这个原因而造成人员伤亡的,还要依据法律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佛山+
编辑:佛山机关党员红微信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