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以来,祖庙街道市场监管所以“零容忍”态度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重拳出击,打击和震慑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药品领域案件,有力保障了全街道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现公布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一、某医药有限公司佛山市某分店
销售假药案
2024年7月,祖庙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据《某局关于通报四味脾胃舒颗粒相关假药及存疑药品的去向的函》,对某医药有限公司佛山市某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确实购进了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购进涉案药品1盒,未销售出去。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将药品退回生产厂家。当事人的进货渠道合法,在购进涉案药品前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及涉案药品的注册信息、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材料,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但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2024年9月,祖庙街道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药品安全无小事,销售假药、劣药等行为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药店严格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关于购进药品的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避免了高额罚款的处罚。本案例旨在提醒广大药品经营者加强药品经营管理,将经营者的职责切实履行到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经营者自身权益。

二、佛山市某中医诊所
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4月,祖庙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佛山市某中医诊所在经营场所内摆放的38盒医疗器械均已超过使用有效期。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部分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但是当事人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的医疗器械已过期且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购进上述医疗器械用于举办开业活动时进行赠送及为顾客提供中医理疗服务后赠送。
当事人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祖庙街道市场监管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前,中医诊所众多,部分中医诊所却疏于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导致医疗器械超过了有效期仍在经营,也不清楚经营医疗器械需要相关备案、许可,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这类案件的查处,有利于督促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提高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水平,降低风险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佛山市禅城区某母婴用品店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4年7月,祖庙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佛山市禅城区某母婴用品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放置有瓶身标有“COCOA BUTTER FORMULA”等字样的疑似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经查明,瓶身标有“COCOA BUTTER FORMULA”等字样的商品为进口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从网络购进后对外销售,该化妆品并无中文标签,当事人也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祖庙街道市场监管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跨境电商的日益发展,让国内消费者能够轻松购买体验国外的产品,但是部分化妆品经营者却将通过跨境电商、海外代购等途径购进的国外化妆品用于二次销售,这些化妆品往往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备案或注册,这会导致市场混乱,以及消费者因为无中文标签说明而错误使用。对这类案件的查处,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放心、合法合规的化妆品。
祖庙微新闻编辑小组
来源:祖庙街道市场监管所
编辑:佛山新闻网 霍浩琳
审核:温爱霞、杨荣燕、赖沅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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