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7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执法人员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调阅企业历史监控录像时,发现2024年4月、2024年6月,监测人员在对粤E2***0、粤E7***S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测试时,排气管排放的黑烟目测可见,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但该公司给这两辆车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执法人员对机动车检测站开展现场取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1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利用放宽检验标准、替车检验、使用作弊器、篡改伪造检验报告、擅自改变检验关键条件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接下来,佛山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加强执法监管、帮扶整改,让“黑烟”无处遁形,让“违规”伏法受诛!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