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用地下水!荷城一企业被罚
荷城发布 2024-11-20 17:42

针对2024年第三季度我街道行政执法的开展情况,现特选典型案例,从程序、事实、法律适用、合理性等角度进行分析,以期能够通过案例指导我街道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并展示我街道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心。

往期回顾→反向抹零遭处罚!荷城通报2个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详情

佛山市xxxxxx有限公司非法取用地下水进行生产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2日,我街道办执法人员到荷城街道富湾工业区周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潜水泵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进行生产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调查取证,荷城街道综合执法队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进行取水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潜水泵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进行生产经营。该潜水泵额定功率为1.5kW,流量与扬程的关系为:扬程为88米时,流量为3立方米每小时;扬程为80米时,流量为4立方米每小时;扬程为60米时,流量为5立方米每小时。现场检查发现,此处取水点,扬程小于10米,且当事人没有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确认函、案件调查报告、查询资料等,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由于当事人没有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所以按日取水量5立方米每小时的流量计算24小时最大取水量为120立方米。根据《佛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规则附件1第一部分水法方面第十四条的标准,2024年10月16日,我街道办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400元(贰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法律分析】
当事人非法取用地下水进行生产经营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开采地下水。经批准开采的矿泉水、地热水除外。”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由于当事人没有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再根据《佛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规则附件1第一部分水法方面第十四条的规定: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立方米,在二千元的基础上增加一千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或许在许多人的认知里,在江河湖泊里取水是随意而为的一件事情,但是其实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令禁止的行为。除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外,只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用水问题,既关系民生又牵涉发展,我国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家对水资源保护的重视的体现。

本案中,荷城街道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当事人接触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留存影像,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仔细勘验,务求做到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在案件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宣传了水资源有偿使用、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理念;同时,进一步开展普法宣传,营造了荷城街道企业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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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荷城街道综合执法队
编辑:佛山新闻网 罗敏玲
审校:宋超、蒋晶、陈丽娴、陆绮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