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职工离职后执法申告是否需要补缴在职期间的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
佛山公积金 2024-11-15 19:21

一、案件简介
职工余某离职后到管理中心执法申告原工作单位A公司未为其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核后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计算出单位和个人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A公司按照该金额补缴了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余某提出异议,认为已离职,不应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对职工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析法说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即使离职也不能免除该项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由此可知,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皆归职工个人所有。单位缴存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受益者为职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职工个人也应承担依法缴存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在本案中,A公司已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公平原则,职工余某也应履行其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综上,职工不仅要积极行使权利,督促单位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也要积极履行义务,缴存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