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行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生动实践,更是高明区对优化执法方式,全面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积极回应。高明区紧紧锚定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总目标,持续加强政策制度供给,由区级统筹印发工作方案,以建章立制方式强化试行执法“观察期”工作的政策支撑。
试行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本质在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给予企业改错纠错的机会和空间,切实减轻企业违法负担。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明确规定了执法时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并根据整改情况作为执法单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切实践行“助企纾困”理念,确保行政执法力度与温度并行。
试行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要坚持区级统筹与各执法单位灵活应用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对于高明区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重点拟上市企业、年度百强企业、年度经济突出贡献企业及其他“四新”企业,由区级方案统筹纳入适用对象名单。另一方面,赋予各执法单位自主权,经过法定程序可将其认为符合执法实际的其他企业进行备案适用。二者相辅相成,确保试行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既保持原则性,又兼顾灵活性。
试行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知》明确了执法“观察期”制度的适用条件范围、实施程序,为执法单位适用该制度提供了严格、规范的全过程指引,并以加强法制审核、落实集体讨论等方式强化对适用过程的监督保障,进一步规范执法“观察期”制度的落实适用。
接下来,高明区将持续做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的“后半篇文章”,将试行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作为全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高明实践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