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10万元罚款!全因企业没做好这件事...丨政务简讯
白坭发布 2024-11-08 20:5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工作一直都是佛山市臭氧污染防治的重点,当前我镇涉及VOCs排放的家具制造等六大重点行业企业,广泛采取水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工艺治理废气。为确保治理效率,喷淋水和活性炭需要定期更换,一般建议每月至少更换一次,但部分企业为控制成本,长时间不换水换炭,使废气得不到有效处理。对此,我镇组织了一次针对未按要求更换喷淋水和活性炭企业的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有部分企业存在未按要求换水换炭、没有维护好治理设施,造成废气排放超标的情况,镇生态环境监管所对相关企业进行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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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白坭镇生态环境监管所执法人员对未按要求更换喷淋水和活性炭的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企业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某金属制品厂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6-2010)表2 第Ⅱ时段排放限值2.07倍;某陶瓷制品公司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第Ⅱ时段标准限值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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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两家企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规定,分别对两家企业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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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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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企业要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喷淋废水和活轩炭更换频次,做好台账管理并及时将换水换炭数据上报市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管理系统,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废气排放稳定达标排放,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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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白坭镇生态环境监管所

编辑丨丁健迪

校对丨梁宇聪

审核丨庞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