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诈骗罪!工伤骗保典型案例→

案例一:不能“先伤后保”
案例二:不能伪造材料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其中,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个市,诈骗数额达到6000元的;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诈骗数额达到4000元的,即构成诈骗罪,将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广东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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