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肉类产品经营活动的提醒告知书
宜居伦教 2024-11-06 20:18

关于规范肉类产品经营活动的

提醒告知书

顺德辖区各肉类产品经营者: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肉品质量安全,现就规范肉类产品经营(含食品销售和餐饮环节,下同)活动提醒告知如下: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营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应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保证采购的肉品来源可追溯、货票相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鼓励使用佛山食品溯源平台进行电子台账记录,有电子台账的,可替代纸质台账。

二、落实索票索证

经营者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查验“两证两章一报告”(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标注“非洲猪瘟”检测结果)。采购牛羊等其他畜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塑料卡环式牛羊检疫验讫标志。采购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时,要购买带有“中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物种或制品。

三、规范家禽经营

家禽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活禽。

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进入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场所和冷藏设备,确保生鲜家禽产品处于产品所必需的低温环境;

(二)采购符合要求的活禽屠宰厂(场)或者代宰点出厂的合格生鲜家禽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

(三)所销售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以下规定的标识;活禽屠宰厂(场)出厂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产品标识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代宰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批发市场名称、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追溯标识。

(四)不得销售自宰、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生鲜家禽产品。

四、规范经营过程

具备与销售肉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

配备与销售的肉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并符合保证肉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用安全无害并符合肉品质量安全所需要温度、湿度、环境等要求的工具、车辆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肉品。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自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肉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及时向属地市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五、禁止经营者采购、销售以下食用农产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例如毒死的狗、猫等);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例如非定点屠宰场宰杀的猪、牛、羊等以及含有“两腺一结”(两腺:甲状腺、肾上腺;一结:病变淋巴结)的肉类产品);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例如野生河鲀、河鲀活鱼或河鲀整鱼等);

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和无合法手续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产品。

六、有关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法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予以行政处罚,经营者可能会受到没收食品、罚款等处罚。

请全区肉类产品经营者立即对标对表进行自查自纠,举一反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民发现肉类产品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我区肉类产品的安全。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来源:顺德市场监管

编辑:宜居伦教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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