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公布典型案例!这些行为构成违法→
南海发布 2024-11-06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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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

发布一批信访行为典型案例

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反映诉求

共同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24年,是《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两周年,也是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开局之年。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党中央对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是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和“路线图”》,国家信访局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进一步明确“三个不予受理、两个不再受理”情形

(一)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二)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不再受理;

(五)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案例一
2024年4月,张三(化名)到国家信访局反映称,某公司在佛山市的分公司通过推出线上理财项目,诈骗多人、涉及金额较大,请求立案处理。国家信访局告知其诉求属于涉法涉诉事项,应由有关政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因此不予受理,并依法出具《群众来访告知书》,引导其向相关政法机关反映提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温馨提醒: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和依法依规信访“路线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案例二
2024年7月,佛山市南海区某村村民李四(化名)向市信访局反映该村的历史征地问题,要求政府部门查处。佛山市信访局告知其诉求不属于本机关/部门职权范围,依法出具《越级访引导告知书》,引导其向南海区信访局提出。

温馨提醒: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和依法依规信访“路线图”规定,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案例三
王五(化名)在佛山市南海区从事翡翠零售工作。2024年7月,王五多次到国家信访局反映称遭遇经营诈骗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因在立案后未收到公安机关反馈处理结果,现要求尽快处理并追回钱款。国家信访局告知其信访事项已收悉,依法出具《告知书》,引导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向有关政法部门查询处理进展情况,避免在规定办理期限内重复反映同一信访事项。

温馨提醒: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案例四
2024年3月,赵六(化名)向广东省信访局反映称,某管理区拖欠村内租金并擅自卖地,存在征地未补偿、部分补偿过低、村内部分工程建设涉嫌违规等问题,要求补缴租金、重新制定补偿方案、村务公开等。广东省信访局告知其信访事项已由佛山市政府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依法不再受理,并出具《告知书》引导其依法有序信访。

温馨提醒: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案例五
2022年5月,刘七(化名)等人信访反映称,其原是佛山市南海区某厂退休职工,认为退休时认定的社保缴费年限有错误,要求解决。经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查,发现其此前已就相同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诉讼终结,属涉法涉诉已经依法终结,而且后来曾多次来访提出同一诉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和释法明理,因此依法作出不再受理决定。

温馨提醒: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和“路线图”》有关规定,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案例六
佛山市南海区陈八(化名)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数次到南海区及某镇群众信访诉求综合服务中心反映征地拆迁补偿等问题,南海区、镇相关部门均已给予书面答复和释法明理,陈八对此拒不接受,故意撕毁答复意见书,并在现场吵闹、挥舞手脚、毁损财物,以躺睡等方式滞留。2023年3月17日,陈八因涉嫌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20日处罚

温馨提醒: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另外

非正常上访还会触及

以下这些罪名↓

01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纠集3人以上。

温馨提醒:上访群众不能聚众组织群体性上访,也不能煽动纠集其他信访人大规模聚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旦影响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等秩序,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构成犯罪。犯此罪的,对首要分子,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02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温馨提醒:主要形式有聚众强行冲闯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用石块、杂物投掷、袭击;切断电源、水源、电话线等;堵塞通道,阻止国家工作人员出入等。犯此罪的,对首要分子,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03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温馨提醒:上访群众切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此罪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04
寻衅滋事罪

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是非法上访群众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主要表现形式有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追逐、拦截接访人员或其他群众,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温馨提醒:上访群众切莫寻衅滋事,对于多次非正常上访,按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警告、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非法上访,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信访群众,也可能构成此罪。犯此罪的,轻者可判5年以下,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05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温馨提醒:虽然集会、游行和示威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上访群众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许可进行并服从安排,否则就是非法,如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还可能构成犯罪。犯此罪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06
妨害公务罪

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温馨提醒:上访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上访群众和接访人员的身体冲突,这很容易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访群众必须克制。犯此罪的,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如造成重伤死亡的,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处罚
07
敲诈勒索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要挟方式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

温馨提醒:近年来,出现了上访群众为了给政府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违法上访、要求给付交通费、食宿费等为要挟,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犯此罪的,根据数额及次数不同,轻则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08
诬告陷害罪

指捏造犯罪事,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

温馨提醒:上访群众切不可为了引起重视或报复而凭空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可能构成犯罪。犯此罪的,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09
故意毁坏财物罪

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或故意毁坏财物三次以上,或者纠集三人公然毁坏财物的都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温馨提醒:个别上访群众为了泄愤或表达不满,故意或抱侥幸心理破坏公共财物,认为公共财物不值几个钱,其实不然,对于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的行为,并没有损失数额的要求。犯此罪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10
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见的几种形式有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传播疾病等。

温馨提醒:只要审判机关认定以危险方法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论结果均可以定罪,因此上访群众切勿采取极端手段,一旦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就可能构成犯罪。犯此罪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总而言之,信访必须依法依规,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任何形式的越级走访、缠访、闹访以及扰乱滋事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将坚决依法处理,绝不姑息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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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区信访局
编辑:蔡彦栩

审校:吕燕珊、姚易、王心怡、麦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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