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题讲座 为帮助大家深入理解目前新公司法政策,把握企业运营的法律脉搏,规避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10月31日下午,在团区委指导下,高明青商会长曾志涛带领商会近20名青年企业家一同走访北京大成(佛山)律师事务所。高明青商监事、律所合伙人陈伟忠律师以新公司法和劳动法政策解读举行专题讲座,向会员们普及法律新规。 新《公司法》重点条文解读及风险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为企业经营带来了诸多新变化。 公司治理机构和资本制度新规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机构和资本制度进行了全面革新。公司治理机构方面,简化了治理架构,允许小公司仅设董事会,强化了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资本制度方面,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引入了授权资本制,提高了公司筹资的灵活性和效率。 董监高职责和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新规 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了对其的监管和问责。同时,也加大了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力度,包括降低临时提案权的门槛、提供代表诉讼途径等,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更多的话语权和维权渠道。

新规则下的风险防范 新公司法的实施为公司治理和资本运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为防范风险,企业应加强对新公司法的学习和理解,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董监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内部人控制风险的发生。此外,企业还应积极应对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确保公司稳健发展。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范 1 员工入职管理的风险防范 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没有 竞业限制?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若给原单位造成损失,新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知识型、技术型、高管等岗位,若原单位与其签订了保密或竞业协议,新单位录用时可能面临连带赔偿风险,赔偿份额不低于损失总额的70%。 应对措施: 要求拟录用人员提供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如有)、竞业限制协议(如有)、社保记录、离职证明,必要时应致电原用人单位核实情况。 入职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以下情况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劳动者要求固定期限: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满十年且距退休不足十年,适用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时。 3、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未出现法定解除或终止情形,续订合同时。 此外,用工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2 员工在职管理的风险防范 3 员工离职管理的风险防范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有关规定 授课结束后,青年企业家们和陈伟忠律师作了交流。大家结合各自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过往经历相互交流,陈伟忠律师耐心解答,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通过此次交流,不仅加深了商会会员们对新法的认识,还促进了彼此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共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来源:高明青商
编辑:何倩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