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工业用地发展商品厂房办理指南
印象芦苞 2024-11-05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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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印发,支持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发展商品厂房(指工业用地建设的可分割可销售的房屋),明确了办理的条件、申请流程、分割条件等,可以说是开发商品厂房的“操作指南”。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存量工业用地可通过拆除重建或将用而未尽的空地分割出来作商品厂房开发: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要求,地块位于市划定的工业集聚区或工业用地红线内。

(二)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在办理分割前,应当完成出让合同竣工履约复核手续、监管协议履约复核手续。涉及土地闲置或逾期开、竣工等出让合同相关条款未履行的,应当按要求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可申请产权分割。项目监管协议规定时点内相关条款未履行的,应当按要求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可申请办理。在办理分割前,不动产权利应当无查封、无抵押、无冻结情形。

(四)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须满足准入条件和地块规划条件(意见)要求。

办理流程

办理成本

纳入商品厂房开发项目的,在分割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并补缴土地价款。补缴标准为:

补缴的土地价款=该工业用地所在地的国有工业用地区片基准楼面地价×该地块的计容总建筑面积×可分割比例×年限修正系数。

(例如:地块按土地面积100亩,4.0容积率计算,可分割比例80%,剩余年限29年,年限修正系数0.8272,基准楼面地价133.75元/㎡,估算:133.75元/㎡*(100÷0.0015*4.0)*80%*0.8272=23602773.63元≈2360万元)

商品厂房分割转让要求

(一)商品厂房开发项目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未分割转让前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20%。在项目投产运营一定年限后,经对项目产业条件进行履约复核、招商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要求的,自持部分商品厂房可转为可分割销售商品厂房,具体实施细则由招商部门牵头制定。

(二)产业用房分割、分割转让应当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割后的基本单元单层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 平方米。

(三)受让后的商品厂房自完成分割转让(转移)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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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芦苞镇自然资源所

编辑:佛山新闻网 黄敏玲

审校:朱广晖、闵莘、卢颖蓝、赖博彬、罗骥、邓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