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普法 | 妻子不生娃,丈夫索要赔偿?不支持!
绿色陈村 2024-11-01 19:15

姐妹有援人

芷晴和宇轩结婚三年,育有一女。最近一年,宇轩出差、应酬越来越频繁,夫妻俩聚少离多,感情变淡,决定协议离婚。

前几天,芷晴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想到夫妻俩现阶段不适合迎接新的生命,便独自去中止妊娠。宇轩知道后非常生气,认为芷晴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赔偿5万元。

芷晴十分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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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有援人”律师释法

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文静律师

妻子私自中止妊娠,索要赔偿是否合理?

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因此,丈夫索要赔偿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配偶间的生育权冲突该如何化解?

生育权的行使应当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基础。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一权利。
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愿望不一致无法达成共识时,应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合法、合理途径,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或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寻求调解服务。

相关法条(滑动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上述意见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在实际个案处理中,需结合更多信息综合分析。)

维姐有话说

夫妻双方一旦选择了婚姻,选择了彼此,就应该相互理解、彼此包容。如因是否生育孩子出现矛盾分歧,双方应积极沟通协调,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愿望不一致无法达成共识时,可寻求合法、合理途径解决问题。

来源:顺德女性、陈村镇妇联

编辑:陈村镇融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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