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一款对林业植物新品种的概念予以明确:“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一朵花、一棵树 竟然也有知识产权? 一起来解锁佛山有着 “植物新品种权”的林业植物! 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更多知识 广东省林业局于2023年4月 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册子 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知识 进行了科普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一款对林业植物新品种的概念予以明确:“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也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获得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具有高产、优质或抗病虫害等特性的植物新品种,是农业、园艺和林业提高产量和质量的基本因素。而培育植物新品种需要大量的投资,包括技能、劳力、物质资源和资金,同时花费大量时间。授予新品种的培育者以独占权,使其能通过其品种获得利润,可鼓励育种者继续投资品种选育,为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此外,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框架下,可更多地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为我国种植结构、种质资源的多元化提供有效补充,也有利于我国的优势品种更好地到国外生产种植,在国际市场上寻找可信赖的合作伙伴。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审批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的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定义,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二是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三是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