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普法丨母亲去世,继子跑来分房子……该归谁?
绿色陈村 2024-10-23 20:24

“ 姐妹有援人 ”

律师释法

再婚重组家庭

往往涉及较为复杂的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今天,“姐妹有援人”将通过一起案例

来谈谈重组家庭的继承、扶养问题

(本故事的案例均已经当事人授权,部分信息已模糊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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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本期案例

芷晴的母亲离婚后,于2000年与宇轩的父亲组成新家庭。

五年后,宇轩的父亲因交通意外去世,芷晴母亲作为宇轩继母,不忍抛下他,便独自抚养芷晴和宇轩长大成人。

去年,母亲因病离世,留下两套房子,一套是与前夫离婚时,他留给芷晴母女俩的房子A,另一套是和宇轩父亲再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B。

在处理遗产时,芷晴与宇轩发生争执。宇轩认为自己有权分割两套房子,但芷晴却不这样认为。

芷晴觉得房子A是自己亲生父亲给她们母女俩的,宇轩作为继子无权分割;继父离世后,母亲将宇轩抚养成人,但母亲重病时,都是她在照顾,宇轩没有履行好赡养的义务,房子B的分割份额应该要比宇轩多。

芷晴的想法正确吗?

有请本期姐妹有援人志愿律师解答

02

“姐妹有援人”律师释法

广东嘉进律师事务所 唐衡律师  

宇轩有权继承房子A的份额吗?

宇轩应当不分或少分房产A中归芷晴母亲的份额。房子A是芷晴的父亲赠与芷晴和其母亲的,在赠与行为完成后,房子A便归芷晴和芷晴母亲共同所有。在芷晴母亲去世后,房子A中归芷晴母亲的份额,在芷晴母亲未留有遗嘱且赠与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需按照法定继承开始继承

本案中,自2000年与宇轩的父亲再婚后,芷晴母亲一直抚养宇轩,且在宇轩父亲去世后,仍一直扶养其至长大成人,给予了宇轩生活上、经济上以及精神上的照料、教育和保护,双方之间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

与此同时,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考虑,宇轩成年后也应对芷晴的母亲尽到赡养义务,但宇轩却在母亲重病时没有履行好赡养的义务。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房子A中归芷晴母亲的份额不发生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继子能否继承继父母的财产,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因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其是基于继父母与生父母再婚的民事行为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其本质上是姻亲关系。如继父母子女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其之间的关系则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从而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故扶养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两个方面来评判:一是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情况,二是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情况。

相关法条(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宇轩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房子B可以少分甚至不分给他吗?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少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宇轩在继母重病时没有尽好赡养义务时,房子B可以少分甚至不分给宇轩

(上述意见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在实际个案处理中,需结合更多信息综合分析。)

03

维姐有话说

再婚家庭成员间不可避免面临“剪不断、理还乱”的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成员间亦应该积极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如继父母去世后,再婚家庭内部必然涉及对其遗留财产的分配处置,提前做好财产分配非常有必要。

来源:顺德女性、陈村镇妇联、陈村镇妇联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站

编辑:陈村镇融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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