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姐妹有援人 ”
律师释法

再婚重组家庭
往往涉及较为复杂的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今天,“姐妹有援人”将通过一起案例
来谈谈重组家庭的继承、扶养问题
(本故事的案例均已经当事人授权,部分信息已模糊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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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本期案例
芷晴的母亲离婚后,于2000年与宇轩的父亲组成新家庭。

五年后,宇轩的父亲因交通意外去世,芷晴母亲作为宇轩继母,不忍抛下他,便独自抚养芷晴和宇轩长大成人。
去年,母亲因病离世,留下两套房子,一套是与前夫离婚时,他留给芷晴母女俩的房子A,另一套是和宇轩父亲再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B。
在处理遗产时,芷晴与宇轩发生争执。宇轩认为自己有权分割两套房子,但芷晴却不这样认为。
芷晴觉得房子A是自己亲生父亲给她们母女俩的,宇轩作为继子无权分割;继父离世后,母亲将宇轩抚养成人,但母亲重病时,都是她在照顾,宇轩没有履行好赡养的义务,房子B的分割份额应该要比宇轩多。

芷晴的想法正确吗?
有请本期姐妹有援人志愿律师解答
02
“姐妹有援人”律师释法
广东嘉进律师事务所 唐衡律师

一
宇轩有权继承房子A的份额吗?
宇轩应当不分或少分房产A中归芷晴母亲的份额。房子A是芷晴的父亲赠与芷晴和其母亲的,在赠与行为完成后,房子A便归芷晴和芷晴母亲共同所有。在芷晴母亲去世后,房子A中归芷晴母亲的份额,在芷晴母亲未留有遗嘱且赠与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需按照法定继承开始继承。
本案中,自2000年与宇轩的父亲再婚后,芷晴母亲一直抚养宇轩,且在宇轩父亲去世后,仍一直扶养其至长大成人,给予了宇轩生活上、经济上以及精神上的照料、教育和保护,双方之间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
与此同时,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考虑,宇轩成年后也应对芷晴的母亲尽到赡养义务,但宇轩却在母亲重病时没有履行好赡养的义务。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房子A中归芷晴母亲的份额不发生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继子能否继承继父母的财产,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因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其是基于继父母与生父母再婚的民事行为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其本质上是姻亲关系。如继父母子女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其之间的关系则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从而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故扶养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两个方面来评判:一是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情况,二是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情况。
二
宇轩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房子B可以少分甚至不分给他吗?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少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宇轩在继母重病时没有尽好赡养义务时,房子B可以少分甚至不分给宇轩。
(上述意见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在实际个案处理中,需结合更多信息综合分析。)
03
维姐有话说

再婚家庭成员间不可避免面临“剪不断、理还乱”的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成员间亦应该积极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如继父母去世后,再婚家庭内部必然涉及对其遗留财产的分配处置,提前做好财产分配非常有必要。

来源:顺德女性、陈村镇妇联、陈村镇妇联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站
编辑:陈村镇融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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