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主体责任,共守河道安全!大良城建办严查河道施工未批先建行为
在大良 2024-10-23 19:57

强化主体责任

共守河道安全

大良城建办严查河道施工未批先建行为

2024年10月17日,大良城建办工作人员在开展河道日常巡查时,发现在龙公涌学院东路西侧河段,某在建工程对河涌施打钢板桩进行围堰施工,以致河道完全断流。 

河道被围堰施工,河涌塞断

经了解,上述围堰是为了让污水倒虹管穿越河道而设置,但施工单位并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得此项工程的设施建设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便擅自动工作业,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针对以上情况,大良街道城建办联合综合执法队等部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前不得进行涉水作业,同时施工单位应尽快落实河涌围堰期间的应急倒排措施。施工单位表示接受并尽快补办审批手续。

大良街道城建办联合综合执法队现场调查取证

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对河涌进行围堰施工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河道是行蓄洪水的重要空间,一旦河道堵塞,势必增加洪水泛滥的风险,严重威胁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会对沿河农业养殖业灌溉造成不利影响。

上述典型案例,暴露出部分施工单位对行政许可审批及河道风险防范缺乏重视。在此警示负责工程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应自觉强化主体意识、担当主体责任,依规办理施工许可,加强工程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大良综合执法队、城建办等部门将严查涉水工程手续不全、违法转包分包、盲目赶工、未按方案施工等工程领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守河护道,人人有责。大良城建办呼吁社会各界严格遵守河道管理相关条例,以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河道安全。

附:部分法律法规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大良街道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编辑:融讯新媒体 李健英 

审校:大良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