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强制执行,这些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
南海狮山 2024-10-23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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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四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

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11月1日起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等

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11月1日后销售的

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新规重点内容

1.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3.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

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此外,在电动车充电收费方面

根据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消息

从2025年1月1日起

电动车政策发生变动

充电服务将有新举措

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计价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区发改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抓紧进行改造调整,明确改造时间节点,确保自2025年1月1日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公共充电场所明码标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并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尽快实现向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承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

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居民区充电设施要求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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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网、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编辑:佛山新闻网孔达然

审核:麦思颖、王子汉、陈易卓、刘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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