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一份样品,竟出4份结果?实验数据造假,罚!
佛山疾控 2024-10-17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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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要

2023年10月,南海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A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A机构因实验室没有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检测资质,因此委托有检测资质的B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执法人员现场抽查A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通过对A、B两家机构出具的两份报告比对,执法人员发现,A机构委托B机构出具的报告中只显示有1份样品的送样及检测结果,但在A机构出具的《X001报告》中却显示有4个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的检测结果数据。

经查,A机构出具的《X001报告》为未经实验室分析得来的,并非客观和真实。此外,A机构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最终,南海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A机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罚。

02
说法要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是劳动者、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保障,是监管部门对企业职业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加强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承担自身社会责任,护航劳动者职业健康。

03
法律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嫌虚假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一)未开展现场调查;
(二)未到现场进行采样和检测;
(三)未进行样品实验室分析;
(四)出具的报告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严重不符;
(五)其他依法认定的情形。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四)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取消其资质认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佛山疾控微信团队编辑整理
供稿:卫生案件稽查科
来源:南海区卫生监督所

编辑:杜晓璇

责编:黎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