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塘镇:以改革释放四大动能,开启产城人文乡融合新征程
金秋时节,云远天清,九九重阳,如期将至。自古以来,九月初九就被赋予了“长寿”的含义传承至今,重阳节又增添了敬老的内涵,为普及涉老法律法规知识,增强老年人依法维权意识,传承爱老敬老文明风尚,10月9日上午,大塘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关爱老年人”普法宣传,为老年人送上节日的慰问。
活动中,工作人员为老年人发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法,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家庭财产继承、婚姻和赡养、法律援助等方面法律知识进行了具体的讲解,同时提醒老年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咨询法律相关人员,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此次活动以接地气、暖人心的方式,让老年人们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了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了老年人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营造了尊老敬老助老的法治氛围。
接下来,通过具体的案例,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法律,关爱老年人吧。
老吕与老伴冯某年逾古稀,共育有一子三女,与其子吕某某同住一村。2009年吕某某殴打母亲致其两颗牙齿脱落,2020年,吕某某将老两口的房子占用养蚕,吕某妻子也经常与老人发生矛盾,对老人骂骂咧咧。后因老吕的房屋被烧毁,老吕夫妇无处安居,无奈来到在城市工作生活的二女儿和三女儿家。老吕夫妇老迈年高,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个人收入仅有村里每月150元的老人补助,并且二人均患有疾病,只能靠二女儿、三女儿轮流照顾,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支出均由两个女儿承担,为维护合法权益,老两口将四个子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本案中的被赡养人老吕、冯某夫妻,年龄已超过七十岁,体弱多病,失去劳动能力,仅凭政府部门发放的微薄生活补助费150多元,不足以支付疾病的治疗和正常生活所需。四名子女作为老吕、冯某的子女和赡养人,应依法对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按照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并根据四子女负担能力,结合两原告每月有150元补助的实际,酌定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老吕夫妇各450元赡养费。
老吕夫妇是吕某某的亲生父母,但吕某某居然殴打母亲致其两颗牙齿脱落,使母亲身体上、精神上均受到了严重伤害,属于歧视、侮辱、虐待老人的行为,侵犯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吕某某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母亲冯某要求吕某某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因冯某没有向法院提交受伤伤情、鉴定等证据,相应医疗费用无法确认;但根据冯某两颗牙齿被打脱落的事实,法院酌定吕某某赔偿冯某精神损害费1000元。
一、四名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老吕、冯某每人赡养费450元;二、被告吕某某向原告冯某赔礼道歉;三、被告吕某某支付原告冯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老年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婚姻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的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个人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并且,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老年人可以根据上述内容,向有关部门寻求法律帮助,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儿女们要时刻关注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记得常回家看看哦。
来源:大塘司法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