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 荷城街道公布2个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荷城发布 2024-10-09 19:06

针对2024年第二季度我街道行政执法的开展情况,现特选以下2个典型案例,从程序、事实、法律适用、合理性等角度进行分析,以期能够通过案例指导我街道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并展示我街道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心。2024年5月13日,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金属制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8K镜面机配套的研磨液循环池内设置一个潜水泵,潜水泵连接一条直径约5厘米的管道经车间地表延伸至该公司厂房西侧集雨井内,经该公司负责人开启潜水泵电源测试发现循环池内研磨液可抽排至该集雨井。根据水利部门出具的厂区管网图,循环池内研磨液经隐瞒管道排至集雨井后经厂区市政管网最终流入河涌。经检测,该公司8K打磨生产线研磨液收集池内积存水体检出总铬1.77mg/L、六价铬0.627mg/L、总镍2.19mg/L、总汞0.00015mg/L,屋顶雨水收集管旁集水井内积存水体检出总铬1.41mg/L、六价铬0.551mg/L、总镍2.08mg/L、总汞0.00013mg/L等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记载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总铬0.1mg/L、六价铬0.5mg/L、总镍1mg/L、总汞0.05mg/L。
图例1:该公司8K镜面机研磨液循环池内放置潜水泵一个。
图例2:现场该公司8K镜面研磨液收集池内潜水泵连接的管道,经车间地表延伸至该公司厂房西侧集雨井。
图例3: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炳良的见证下,佛山市高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研磨液循环池内水体、厂房西侧集雨井内存水进行采样。荷城街道办立即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落实整改,该公司依法履行整改。后续荷城街道办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金属制品公司长期偷排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废水,是对生态环境的漠视,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荷城街道办事处予以高度重视,严厉打击。毋以恶小而为之,企业应当明晰生产应负的环境责任,规范运营治污设施,保护环境人人有责。2024年3月12日,荷城街道办执法人员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南路北旭日锦州花园旁空地检查,发现当事人林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2立方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2024年3月13日,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当天缴纳了200元罚款。 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在本案中,当事人擅自将建筑垃圾运往空地进行倾倒,不但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会对土壤、植被等造成危害。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也是导致该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执法人员的严格执法极大地震慑了当事人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