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试想一下
早上你收拾好心情,准备出门
开启美好的一天
突然,一丝异味悄悄飘来~
你眉头一皱
定睛看,原来路边堆放着垃圾
苍蝇围绕横飞……
各位市民朋友
偷倒生活垃圾,垃圾不扔进垃圾桶
不仅影响环境市容
甚至影响我们的身体健康
(垃圾堆放容易滋生蚊虫和细菌 
小编在此呼吁
拒绝做垃圾虫,切勿偷倒垃圾!
为大力遏制偷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行为,守护绿美伦教,连月来,伦教街道“砺剑行动”专项执法组持续开展巡查行动。
8月中旬,专项执法组破获了两起偷倒垃圾违法案例。据悉,专项执法组通过视频监控以及大数据分析,发现2名市民分别于水厂路和碧桂路违法偷倒垃圾。执法人员立即对2名市民进行立案查处,并对偷倒工具进行登记保存。
无独有偶,9月中旬,专项执法组又在辖区发现2起偷倒垃圾行为,执法人员快速锁定违法偷倒嫌疑人,其中1宗为新塘新景路乱倾倒生活垃圾,另1宗为智谷路口抛撒生活垃圾。执法人员均联系上当事人,经现场指认和询问,当事人承认偷倒行为。目前,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进行了宣传教育,并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温馨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偷倒垃圾是违法行为
一经发现可处罚款,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扫、抛撒、堆放各类垃圾、污水污油、粪便及其他污物;
(四)运输液体和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二)项属于从高空或者从车内向外乱丢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处5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伦教综治办、顺德发布、在大良
编辑:宜居伦教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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