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近期,佛山公安机关进行全市统一清查整治行动,严格督促时租日租出租屋、公寓的出租人、管理者落实公安部“五必须”要求,严厉查处不按规定登记报送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信息、未履行未成年人入住安全保护义务等各类违法行为。
案例一 南海区一时租日租公寓在接待入住时,存在不按规定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的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该公寓经营单位处以8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10日。 案例二 顺德区一时租日租公寓在接待入住时,存在不按规定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的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该公寓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7日。

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 必须落实“五必须”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二款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规定采集或者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时租日租出租屋、公寓等 住宿经营者应认真履行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五必须” 及时报送租住人员信息
住宿经营者可扫描下方二维码
进入“粤居码”小程序
完成居住登记
如需协助
可联系所在地社区民警

来源|治安支队
编辑|黄昕佩
校对|罗国强
审核 | 温扬勤、杨剑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