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上演“分身术”?同一人员同一时段在不同地点采样,罚!
佛山疾控 2024-10-09 17:00

某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到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xx年x月x日同一天的4个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项目(委托公司名称分别为A、B、C、D公司)现场采样人均为H某、N某,采样时间存在时间重叠,且A、B公司在中山市,C、D公司在佛山市。经查,当天H某及N某去往C、D公司,去往A、B公司的采样人员实际是Y某等人,H某、N某在采样完成回来填写记录的时候,把名字签在了A、B公司的记录表上。该公司未如实记录技术服务采样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某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H某、N某没有参加A、B公司的现场采样,却在采样记录上签署自己的名字,该行为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规定,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某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H某、N某分别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职业卫生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有利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也是监管部门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报告相关的原始记录也是重要的凭证,因此必须保证记录的真实与可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要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第四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四)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五)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六)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第十六条 检测工作中的各种原始记录应当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及时、如实记录。记录信息应当全面、清晰、完整,按要求书写、复核、签字。记录划改应当规范,采用杠改方式,并由划改人签字或盖章。